親家母、親家公,在法律上是無任何親屬關係。

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兄弟(旁系血親)

父母(直系血親)┼ 己身 ─ 兒女(直系血親)

        └ 姐妹(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即是血緣系統呈縱線關係者,例如父母及子女,祖父母及孫子女‧‧‧如此類推皆是。

旁系血親則是血緣系統呈水平或斜線關係者,例如兄弟姐妹、叔伯舅姨‧‧‧如此類推皆是。

 

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親等之計算,以己身為主,或上或下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以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自己與祖父母之親等為幾?

直系血親二親等。

祖父母(直系血親二親等) ─ 父母(直系血親一親等) ─ 己身

己身數至父母,再數至祖父母,血緣系統於縱直線關係。

 

:自己與叔叔之親等為幾?

旁系血親三親等。

祖父母(直系血親二親等) ┬ 父母(直系血親一親等) ─ 己身

             └ 叔叔(旁系血親三親等)

己身數至父母,再數至祖父母,再數至叔叔,血緣系統於斜線關係。

 

何謂尊親屬?

己身所從出之父母,及與父母親等相同,或同等以上者,統稱為「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為直系尊親屬;伯叔父、姑母、舅父、姨母、兄、姊等為旁系尊親屬。

何謂卑親屬?

親族關係中,屬於自己以下的親等,如子、孫、弟、妹、姪、甥等,統稱為「卑親屬」,相對於尊親屬而言。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血親之配偶:媳婦、嫂嫂、姐夫。(如兄弟姊妹的配偶)

配偶之血親:公婆、岳父母、大舅子。(如丈夫或妻子之父母或兄弟姊妹)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繼父母、妯娌。(如丈夫或妻子的兄弟姊妹的配偶。)

雙方父母雖稱親家,但在姻親關係中並沒有血親配偶之血親,所以不管如何親家長親家短,在法律可是一點親屬關係都沒有。

 

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公婆及岳父、岳母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夫與前妻所生子女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姊夫為旁系姻親二親等;嬸嬸為旁系姻親三親等;連襟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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