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就是無聊的筆戰及批評文,不能概括說內容皆是,但某些內容的敘述只是單純的「...這遊戲真他的濫」,然後再接上XXX等慷慨的字樣,那麼這就是恭喜你啦,有人跟你聯絡時就不要反抗啊。

無論在哪裡發表,都屬於言論自由,雖然有罵聲,但不能全部都是罵而已,要敘述出事實,但還是不要出現容易讓自己中獎的字句。若真非要使用那些字句,請私底下或與朋友們一起就好,不要在公開場所,如網咖、電影院、公園......等會出現兩人以上之公開場所出聲。

真的很想要開罵、大罵、亂罵,並且想與網友們一起罵該怎麼辦咧,這個嘛...請不要在論壇或部落格等網站,因為這也是公開場所。即時通可不可以咧,這個嘛...見人見智,在此不方便發表。

還有罵人的時候,使用匿名或諧音皆不可,除非你有本事把那個諧音或匿名想到超完美或是罵到對方壓根就不曉得你在罵他那就另當別論,否則還是自己痛苦。

重點在於有沒有成立誹謗這個問題,不在於用了什麼詞彙去代表某人或某公司,所以在此只能建議三思而後行。這裡仍要提醒大眾們,法律是保護會用的人,並不是保護好的人,就算你多有道德,只要犯法就是有罪。新聞上已經出現過了,道德上看來沒事,但一到法律就出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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