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
民法第1138條(順序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小明有三子甲、乙、丙(一等親),甲與乙各有一子A、B(二等親)。對小明而言,這五子都是民法第1138條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由於民法第1139條中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甲、乙、丙(一等親)優先擁有繼承權。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乙因意外而比小明早逝世,此時就依民法第1140條中之規定,由B代位繼承。
Q:小明因年邁逝去,遺產由甲、乙、丙繼承,若在此時甲因悲慟身亡,遺產該由何者來繼承?
A:由A繼承。但在此並非代位繼承,而是再轉繼承。
◎再轉繼承之要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之後死亡。
Q:小明是奶奶的內孫,奶奶分別有三子及一女,但小明的父親不幸於意外死亡,留下配偶及二子,小明與弟弟及母親是否能於奶奶去逝時擁有繼承權?
A:小明的父親於有繼承權前喪失其權利,而其權利則由二子代位繼承。母親非直系血親,視無繼承權。
◎民法第1140條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母親是直系姻親卑親屬,非直系血親卑親屬,故無繼承權。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Q:父親因意外身亡,留下300萬遺產,配偶與二子可各得多少遺產?若只有配偶及父母又可得多少?
A: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平均分配,配偶與二子可各得100萬。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其為第二順序之繼承人父母,配偶可得150萬,父母可各得75萬。
◎民法第1144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得其二分之一為150萬(300萬x1/2),而父母也得其二分之一後平均分配,則可各得75萬(150萬x1/2)。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是指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只要沒有被剝奪繼承權之繼承人皆有最低之繼承比例。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Q:父親擁有財產100萬,去逝前立有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給予配偶。去逝後律師將其公開,小明無繼承任何遺產,而小明可請求多少特留分?
A:小明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留有遺產100萬,配偶應將其四分之一返還給小明,小明可得25萬。
◎民法第1223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由民法1144條第一項可得知小明與配偶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而特留分又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親遺產100萬,遺囑將其全部給予配偶,小明依其請求返還,故小明可得25萬(100萬x1/2x1/2)。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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