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者,即構成犯罪。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法律考量雙方仍未成年,故另有告訴乃論之罪適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年滿十六歲』,此時擁有性自主權。只要在自願的情況,即不構成犯罪。但若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即構成犯罪。

 

:小明年滿17歲,小倩年滿16歲,於兩情相悅的情況下性交,是否構成犯罪?

兩人皆年滿16歲以上,並自願性之性行為,不構成犯罪。

 

:雙方皆年滿16歲,未滿18歲,但雙方家長要提告,該如何是好?

未成年之男女,雙方自願性的發生性行為,家長可相互提起告訴。當雙方家長相互控告時,法官會考量雙方皆未滿18歲,且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會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罪→得到被誘人的同意,以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略誘罪→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以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為「準略誘罪」。認為年紀尚輕,自主意識尚未健全,誘拐行為就算得到被誘人同意,法律仍以較重的略誘罪來處罰行為人。

 

:小明(年滿19歲)與小倩(年滿18歲)兩人協議租屋同居,身為大學生的小倩並未告知家長與小明同居之事,但每隔兩三天必定會與家長聯絡並告知生活狀況。某日家長直接到小倩的租屋處,想直接瞭解小倩的生活,此時卻意外的發現小倩正與小明同居,小倩的家長一氣之下控告小明和誘罪,請問是否構成犯罪?

小明從未阻止小倩與家長聯絡,雖然小倩未告知家長與小明同居之事,但小倩長期都有與家長使用電話(手機)聯絡,不能算是脫離家庭,所以小明並不構成犯罪。

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20年上字第1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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