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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概談律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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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

民法第1138條(順序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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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雖有設限,但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不動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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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

民法第1079-3條: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在法律上將其視同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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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母、親家公,在法律上是無任何親屬關係。

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兄弟(旁系血親)

父母(直系血親)┼ 己身 ─ 兒女(直系血親)

        └ 姐妹(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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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津貼前,得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僱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僱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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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者,即構成犯罪。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法律考量雙方仍未成年,故另有告訴乃論之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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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只要是為了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並非以被害人實際支出為限(最高法院82台上字681號)。

特殊用藥之費用均應提醫院開具之正式收據。若為非必要之費用(如:補藥、營養食品、住院期間之伙食費、病床差額、開立醫師證明之費用...),不得請求。若是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則可要求殯葬費,而費用應斟酌當地習俗及宗教儀式定之,不能過於鋪張、浪費,並受到被害人家屬之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之相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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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就是無聊的筆戰及批評文,不能概括說內容皆是,但某些內容的敘述只是單純的「...這遊戲真他的濫」,然後再接上XXX等慷慨的字樣,那麼這就是恭喜你啦,有人跟你聯絡時就不要反抗啊。

無論在哪裡發表,都屬於言論自由,雖然有罵聲,但不能全部都是罵而已,要敘述出事實,但還是不要出現容易讓自己中獎的字句。若真非要使用那些字句,請私底下或與朋友們一起就好,不要在公開場所,如網咖、電影院、公園......等會出現兩人以上之公開場所出聲。

真的很想要開罵、大罵、亂罵,並且想與網友們一起罵該怎麼辦咧,這個嘛...請不要在論壇或部落格等網站,因為這也是公開場所。即時通可不可以咧,這個嘛...見人見智,在此不方便發表。

還有罵人的時候,使用匿名或諧音皆不可,除非你有本事把那個諧音或匿名想到超完美或是罵到對方壓根就不曉得你在罵他那就另當別論,否則還是自己痛苦。

重點在於有沒有成立誹謗這個問題,不在於用了什麼詞彙去代表某人或某公司,所以在此只能建議三思而後行。這裡仍要提醒大眾們,法律是保護會用的人,並不是保護好的人,就算你多有道德,只要犯法就是有罪。新聞上已經出現過了,道德上看來沒事,但一到法律就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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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c 27 Sat 2008 14:58
  • 調解

強制調解事件一律須經調解程序,才能進入訴訟程序。調解,因兩造有爭執,於未起訴前由法院從中調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程序,目的在於訴訟前能解決當事人之紛爭。調解程序重視當事人合意解決紛爭,無需進入實體法繁雜之程序。

第403條 (強制調解之事件)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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