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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r 24 Tue 2012 14:41
  • 希望

題/希望  作/蒼雪&蒼穹 日/2007.04.22

黑黑又短短,有著數不清的腿,

移動速度跟不上蜈蚣,可愛程度比不上蝴蝶,

忽然的出現,嚇走了我的思緒,

我想,你也是千百個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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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非你不可 作/蒼穹 日/2007.04.20

沒有巧思的相遇,傳輸線是認識的開端,

鍵盤上敲敲打打的,文字與感情也忍不住的相遇,

相遇在無意間;

沒有巧思的經過,學校是相見的起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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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只要是為了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並非以被害人實際支出為限(最高法院82台上字681號)。

特殊用藥之費用均應提醫院開具之正式收據。若為非必要之費用(如:補藥、營養食品、住院期間之伙食費、病床差額、開立醫師證明之費用...),不得請求。若是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則可要求殯葬費,而費用應斟酌當地習俗及宗教儀式定之,不能過於鋪張、浪費,並受到被害人家屬之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之相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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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r 18 Wed 2012 08:03
  • 放手

題/放手 作/蒼穹 日/2012.04.18

一條繩索將倆人綁住,誰也無法解套;

在這個窄小的世界裡,誰也無法逃脫,

水中無法呼吸,是身為人類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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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上常常會看到有人侵犯著作權什麼的,其實,只要我們一直都在侵犯著......

創作,在下統稱「由自己的想法轉變而來的」,既然是想法而來的,也表示著「這想法也會有人有」。

著作權到底是為了證明「這是我的」,還是只是為了證明「商業化」的一個機制呢?

單純的於在下眼裡,僅僅只看見了商業化,畢竟在下也身為創作者,雖然不起眼,但仍想把這些更好的東西、更好的文章、更好的理念,傳達給每個人知道,也許著作權保障了「這是我所創作的」理念,但是......你是不是也正在侵犯著呢?只是你有所不知罷了。

說不定早在幾百年前就有人創作過這文字、這物品、這理念、這圖樣,只是那時沒有著作權這種東西罷了,不然被抓去關的鐵定會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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